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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条件
拜托,空军初检的东西也太小菜一碟了。。。。民航不需要肌肉男,要的是全身全部健康,发个标准给你看,其实没多大意义,就是全部健康
还有,那些什么靠关系才能进去的纯属屁话,人格保证,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
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如何才能当上飞行员
首先是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由于驾驶上亿元的飞行器,负责上百人的生命安全,飞行员的身体要求相当高,视力好,无家族遗传病,反应灵敏,身体综合素质要求高是成为飞行员的先决条件。
具备了一定的身体条件,接着就是通过学习和培训成为飞行学员,目前中国兼顾学历教育和
飞行技术培训的非军事院校主要有: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所,这些学校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通过体检和政审的学生,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培养飞行员的
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学生在国内学习三年飞行理论知识,一年到国外的飞行学校进行“真枪实弹”的驾驶技术培训,比如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种是理论知识和驾驶技术等所有学习都在国内独立培养完成,比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虽然培养飞行员的学校极力扩招,但还是不能满足飞机数量增加引起的飞行员需求,因此一些院校比如民航飞行学院从其他大学招收在校的二三年级男生,转学至飞院学习飞行,成为“准飞行员”。
如果本科毕业后想当飞行员且身体条件符合,可以到北京泛美航校进行为期14个月的培训,毕业后进入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另外,军转民飞行员也是一条途径,军队飞行员凭军队出具的相关飞行经历等证明与用人单位接洽,待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后,根据在部队时所飞的机型经历,按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机型改装训练,转而成为民航飞行员,目前,国内只有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石家庄泛美航校可对军转民飞行员进行改装培训。
无论是在民航院校进行学历式教育的学习,还是在北京泛美国际航校进行培训,飞行员的学习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一般在60万人民币左右,通常,飞行员个人不需支付这笔费用,而是由飞行员将来要服务的航空公司为其买单,当然,飞行学员在一进入培训院校之初就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学成毕业后,进入对口公司从事飞行工作。虽然飞行员培训是笔不小的开支,但目前已经有些人自费学习飞行,以便毕业后能够自主选择服务的航空公司。
一名从学校刚刚毕业的新飞行员,要在地面改装学习一年到一年半才能上飞机,再在飞机上当起码半年的观察员与安全员,在此期间,他们主要利用模拟机进行飞行训练。正式上岗成为第二副驾驶一年以上后,可以升为第一副驾驶,随后,积累经验,最快要经过五年之后才可能成为机长。现在,在国内的某些航空公司,机长的年薪可高达50万以上,而且职业稳定,为终身职业,退休年龄可超过50岁,经验丰富的飞行员可飞到60岁才退休。
飞行员是一个以从事飞机驾驶为职业的技术性岗位,是航空公司最核心的人力资源,是航空公司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随着我国飞机数量大量增加,对飞行员的需求增大,航空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民营航空公司的不断成立,飞行员已成为市场的短缺资源,飞行员从原公司到新公司需支付70-210万的高额“转会费”,飞行员已成为真正的高收入人群。
16教育网
民航飞行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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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飞体格检查的项目及其注意事项
(一) 眼科
眼科检查一般按项目的不同,分别有明室和暗室进行。第一次进入眼科检查在明室进行。检查远视力、近视力、色觉和外眼。第二次进入眼科检查隐斜,在眼科暗室进行。第三次进入眼科,在明室先查散瞳前远视力,然后点散瞳药,在暗室查屈光间质、屈光度、眼底。
视力检查 这里只介绍远视力检查。远视力检查使用空军环形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在1.0以上。检查视力时,受检学生坐在指定位置,面向视力表,左手持遮眼板盖住左眼,检查右眼。右手向前平伸,五指并拢,看准医生指示视标的缺口方向,打出手势,然后速回到原来的位置。检查左眼时则用右手拿遮眼板盖住右眼,用左手打手势。视力表中视标缺口共分八个方向,分别是正上、正下、正右、正左、左上、左下、右上、右下。缺口方向要看准,手势要大,指示方向也要准确。检查中不许打开遮眼板。精神过度紧张可引起视力减退,可在检查前做些轻微活动,使身体放松。过度疲劳,睡眠不足都可引起视力降低,应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
视力不良主要是屈光不正引起的。影响视力的其它因素还有照明度,精神紧张、睡眠不足、缺氧、眼疲劳、晶体、玻璃体混浊、眼外伤、眼底病等。青年学生在短时间内视力有一定的变化,有时好时差的情况。一般来说眼内肌调解能力较强,有较轻的屈光不正仍能保持较好的视力。但年龄较大后调解能力降低,视力逐渐变差。因此,虽然双侧视力都在1.0以上,但屈光度数超过一定的数值也不能作为飞行员的培养对象,一些视力欠缺者,虽然经复查勉强达到1.0,最终也会在散瞳后因屈光度超出标准被淘汰。
屈光度是眼球对光线的聚合,高中物理课已学过光的折射。平行光线进入眼睛经聚合,焦点落在视网膜前称近视,落在视网膜后称远视,光线不能聚合为一个焦点称为散光。人的眼睛对光线聚合过程要比凸透镜原理复杂得多。人的屈光度取决于光线进入眼睛到达视网膜的距离、屈折面(角膜面、晶状体前后面)和屈折体(前房液、晶体、玻璃体)及屈光面间的距离。检查屈光需散大瞳孔后在暗室进行。电子验光没有散瞳验光精细、准确,体检条件除对视力有规定外,对屈光度也有严格规定,视力好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隐斜检查 用来检查眼外肌不平衡程度。隐斜视即眼外肌不平衡。显斜视即常说的"斜眼"。隐斜视和显斜视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有正常的融合机能控制,仍能保持双眼单视,不显出偏斜。融合机能一旦受到干扰,就会出现视物偏斜。在疲劳时表现复视(视物成双)、注意力差、视物不清等情况。在飞行中会出现目测不准、判断错误,影响飞行。我国招飞体检对隐斜度数规定较严格,三次检查以查出最高度为准,除了未掌握操纵要领的情况以外,不再进行复查。
受检者通过隐斜计的双目镜,用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一眼可见光点、另一眼可见条形光线),调整旋钮,使光点与光线重合,隐斜计所指数字即隐斜度,内外隐斜和上下隐斜各检查三次。检查时一定要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调整点和线重合后不要再反复校正。如向一个方向旋转旋钮点和线间距离越来越大时,则向反方向旋转。
色觉检查 眼睛除了视觉功能外尚有色觉功能,即颜色的辨别力。色盲、色弱是对某种颜色辨别能力丧失或降低。在飞行中将对带有颜色的标志物、标志灯、警告信号灯辨别不清,一些地面工作也将受到限制。色盲、色弱者不要隐瞒和回避这一生理缺陷。色觉检查通过辨认色觉图中的数字、字母、图案来进行。一个人一个人地进行检查,检查时使用不同地色觉图。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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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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